依据《药品管理法》有关规定:
一、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管理工作接受药剂科的监督指导,有专人负责。
二、社区卫生服务站所需药品由经管人员提出用药计划,药剂科(药房)由统一购买,不得自行以任何名义自购自制药品。
三、社区卫生服务站所需药品应是国家批准的药品、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医院制剂并在用药目录范围内,不得以开处方取药名义发放非处方药品和假冒药品。
四、社区卫生服务站对领取的药品逐品种、规格、数量外观质量进行验收,并登记在册备查。
五、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的贮藏、保管要符合有关规定以确保药品质量。
六、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不得配备一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,如因特殊需用应先报医院审批后方可配备,并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。
七、社区服务站要加强效期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滥用和浪费。
八、调配处方要加强核对,计量要准确,避免差错事故发生。
九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质量问题,要及时上报。
十、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定期盘点,做到帐物相符。